Saturday, February 07, 2009

金融中心 與投資者保障




辭典析義(二)﹕金融中心 與投資者保障 2009年2月8日 文 向問天

【明報專訊】由北美回港定居,還不到一年,每天在這個號稱全球X大的金融中心生活,最難適應的不是天氣,而是見到投資者遇到的不公平待遇。

二○○八年中,正值港股熱火朝天,每天行過或大或小的銀行,見到散戶如癡如醉地盯股票報價機的熒幕,當中大部分是不用上班的「牛頭角順嫂」,筆者心中經常感嘆,香港大部分的散戶,對投資認識不深,卻又喜歡跟紅頂白,很難不成為大戶和股海大鱷的點心。

這十多年來,隨社會日漸富裕,各種日新月異的金融產品又令人眼花撩亂,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理應是加強保障投資者,而不是採取一種「投資者自己執生」(Buyer Beware)的態度。

財金高官態度突顯監管不足

講到金融產品日新日異,一次去銀行,被櫃小姐推銷一隻什麼保本基金,拿了幾頁紙回家看,產品結構之複雜,連我這個涉足期貨、股市、期權二十年的投資者,也只能看得一知半解,更何是一般的收息客和投資者?金管局根本不應容許銀行讓沒有受過證券課程訓練的職員,向普羅大眾推銷如斯複雜的金融產品,其後雷曼迷債引起的軒然大風暴,其實是有可尋的。涉及多達四萬名事主和二百億金額,更顯出問題的嚴重。

出事之後,作為金管局主席的任志剛,居然認為現時的監管已足夠,金管局已向銀行發出足夠指引云云。這種說法,實則迴避了問題的重心。身為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更認為「迷你債券品牌名稱,沒有規管上的意義……」你可以認為筆者以偏概全,但是筆者深信一葉知秋,單憑上文兩位港府財金高官的說話中顯出的態度和識見,便可知道香港的投資者處身於一個十分不足夠的監管環境之下。

及後雷曼事件的發展,報章中有不少報道,然而令筆者感受最深的,是有時路過中環,見到不少雷曼迷債事主在多家銀行門外天天抗議的場面,其實在一個對投資者有足夠保障的地方,既可向證監會投訴,又可集體訴訟,根本不必出現這樣的鬥爭場面。這些場面引發筆者想起多年前在加拿大的一些親身經驗。

加國保障投資者有別於香港

長話短說,大約十年前,家父在加拿大某銀行旗下的折扣證券公司開了戶口,戶口是銀行開的,填表時,職員已清楚列明戶口持有人是「非居民」身分。兩年後,銀行職員才發覺開戶表格到了折扣證券行手上,戶主的身分錯誤地寫成加拿大居民,因此由他們建議買入的加拿大政府國庫券所收到的利息,要納百分之二十五的稅款,兩年以來,這筆要補交的稅款,合共約港幣二十萬元。

當年的交涉,由於語言的障礙,由筆者負責,在補交稅款後,筆者當然是據理力爭,要求證券公司賠償,理由是證券行職員違反了證券從業員的第一守則——認識你的客戶,錯認戶主的非居民身分,從而作出有誤導性的投資建議,致令戶主蒙受損失!類似的事件,在加拿大時有發生,傳媒亦不時報道,例如有年老的投資者,開戶時表明要穩健收息,如果為了多賺佣金而膽敢為投資者建議和買入高風險的仙股,一旦投資者有損失而告上證監會,輕則要賠償損失和罰款,嚴重者有釘牌的可能!結果事件的發展一如所料,兩個月內,證券行作出百分之百的十足賠償!

加拿大與香港對投資者的保障,是不是有天壤之別?

作為一個金融中心,要求的不單是龐大的整體市值和交投量,更需要有透明和嚴格的監管和對投資者有足夠的保障。今天,在零售市場賣假貨都會被檢控,但香港的監管機構,居然會容許高風險產品,包裝成債券出售,而影響層面之廣,監管當局處理事件之拙劣,已經大大破壞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在合理賠償真正被騙的雷曼迷債事主之餘,香港政府也必須下決心大大提升金融監管水平,香港,再也承受不了多一個雷曼事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