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Feb 20 (Sun) 明報星期日生活
Better quality photo, click here:
http://forum.hkas.org.hk/attachments/month_1102/1102210636a750817a88a5826e.jpg
法網圖鑑﹕法律的局限 向問天
【明報專訊】記得董生腳痛下台後,有人訪問漫畫家尊子,尊子懷念老董,因為怕他下台後,自己筆下會少了很多題材。其實不用怕,香港雖然是個彈丸之地,但只要一日有在着荒謬的制度,荒誕之事只怕無日無之。單是今個星期初的幾則新聞,已夠筆者提筆疾書了。
2月15日《明報》A7版﹕「業主責The One光污染,巨型廣告招牌閃動,嚇退名鑄租客。」
2月14日《經濟》A2版﹕「規定困店2小時,不購物捱餓吹風,劏客實錄,次貨充數萬元名表。」
2月14日《明報》A6版﹕「消防車撞小舖,律政司拒賠償。」
2月14日《明報》A15版﹕「收樓大廈遭滋擾,淋糞拖管理費。」
法律基本法
法律給人的印象,可以是既神聖,又複雜,這些都是事實,然而要認識法律基本是什麼也不難,基本上她是一套人類社會生活的規則。在蠻荒時代,沒有法律,有的只是優勝劣敗、弱肉強食的森林定律,獵人甲比獵人乙孔武有力,便可打傷,甚至打死對方搶走食物和財物;男人可以一棍扑暈一個女子,拖入山洞做老婆。慢慢時代進步,人類由游牧進入農業社會,開始聚居發展城市,也開始出現分工,每個人可以選擇去做自己做得最好的工種,生產力大大提升,人們很快便發覺,與其把精力和愈來愈多的金錢花在守護家園和建造更堅固的房屋或門鎖上,倒不如定下不可殺人,不可偷盜等法例去大家遵守,大家便可專心生產,然後交稅給政府,再僱用保安去捉拿不守規則的強盜,交法庭去審判和懲罰。
法律的特性
普通法的精神,在於寧縱無枉,而且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辜,結果眾所周知,要用法律去討回公道,很多時是既艱巨又花錢花時間的事情,筆者有朋友試過為了一啖氣和公道,在加拿大,花了兩年和三萬加元,才成功追回四萬加元(即實收回一萬元);最近又有朋友為了杜絕一個不良的士司機兜路的欺詐行為,在警局花了兩小時錄口供,錄下案發時的一切細節!怪不得美國立國初期的財閥標.溫得森,在被商業伙伴欺詐時會選擇以價格戰去報復對方,他的名言是﹕「I will win you, the law just take too long!」這種行為固然不值得鼓勵,也不算光彩,但法律的缺點亦顯露無遺。
由於訴訟費的昂貴,而有錢人又往往可以請到最貴最有經驗的律師,因此在法律面前,有錢人比較有優勢,亦是不爭的事實。而法援的成立,只可紓緩最極端的不公平!
法律的局限
若果我們希望法律能保障市民和社會的公義,其中一個先決條件,是市民要有法律常識,認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願意盡公民義務挺身舉報或做證,上文提及朋友舉報的士兜路事件,友儕中人大多認為不值得為了多花五分鐘車程和二十元車資而舉報司機,反之涉案朋友在花了兩小時錄口供,還有機會要再花時間上庭後,仍然沒有後悔,為的是確保不會再出現下一個受害者。
回到本周初讀到的第一單奇聞,若果《經濟日報》14日A21版報道屬實,鎖起店門困客兩小時,基本上已是非法禁錮。然而不幸的是,受害者全部是來自國內的同胞,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他們在國內見慣種種的社會不公,只要有權有勢,可以是非、黑白顛倒,趙連海、胡佳、劉曉波都是很好的例子。從前聽過一個故事,把一隻象由細養大,細小的時候,一條手指般粗的麻繩已可約束小象,可憐的小象一直長大,卻不知自己有的力氣,已經可以衝破麻繩的束縛!同樣,一群在惡劣環境中生活太久的人,亦會開始不明白他們失去了什麼,如入鮑魚之廁,久而不聞其臭,變得逆來順受,光污染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光,原來是文明的象徵,提供日常生活不少方便,然而中國古語說得好,人應該追求中庸之道,因為很多事都會過猶不及。
街燈,原本應該向下照着人類生活,但在香港卻沒有法例管制街燈漏光射向水平線上,從而驅走星光,令市民及下一代再不知星星為何物,而耀眼強光也對駕車者造成一定危險!像國金二期等建築物,也可大模厮樣地把裝飾強光直照天空,廣告招牌又可合法地暴力照明民居,令附近居民苦不堪言。而香港又在被稱為東方之珠之餘,再被國際權威天文雜誌Sky and Telescope稱為光污染之都。
香港之所以長期缺乏管制光污染的法例,原因之一,固然是我們有一個不知不覺,抱着多做多錯、少做少錯心理的政府;另外一個原因,是市民不知道他們的權利。在美國一些州份,一個人若果把強光照到鄰居,是會有機會被鄰居投訴,而被州政府依據light trespassing law起訴,這條法例的原理很簡單,夜空應該是漆黑的,就有如海水、河水應該是清潔的,夜空和海水都是公眾資源,不容污水和強光污染;而強光和嘈音一樣,太多太強照到傳到不應該到的地方,便應該立例監管。
香港人出名現實,今次The One的廣告招牌,被質疑引致附近豪宅名鑄的租值下跌,是一個很好的landmark case,原來,光污染真係可以令荷包縮水的!前面講過,法律又慢又貴,有錢買豪宅的市民,他們可以選擇打官司去解決矛盾,但那些在鬧市,被強光閃光招牌影響而要付上厚窗簾,被迫開冷氣代價的小市民,卻無法支付昂貴的訴訟費去討回公道!立法監管光污染,既是急不容緩,也是解決愈來愈無法無天的暴力照明的唯一方法!
上文講過,法律其實是人與人之間相處的遊戲規則,規則是人定的,自然會有機會出錯,而且應該隨着社會人士共識的變遷而改變。先進如美國,在短短不足一百年以前,也曾有過不准女性有投票權及種族隔離等不公義的惡法,而一個民族的偉大,在於他會反醒和有自我完善的機制,日後廢除了惡法!
法律既然是人制定的,亦會出現官字兩個口等不公義情况。同樣是襲警,居然可以用兩條刑罰不同的法例去告你,揸車當然要買第三保,但政府卻不用買,今次律政司在身兼球員與球證,有明顯利益衝突的情况下,判斷已經死無對證的肇事小巴司機需負全責,「堅持一毛錢也不賠」給被消防車撞壞的店舖,以致苦主需冒險經法律程序索償而且未必得值,如此陷市民於不義,是官字兩個口的最佳例證!
誰決定什麼是公眾利益?
大學讀土木工程時,很記得以下的一課。原來做工程師設計起路,路中途若遇到一棟大廈,除非同業主講掂價錢買下拆掉,否則便只有繞着大廈改路而行,明白其中道理,你便不會奇怪為何美國的城市新區有井字形的康莊大道,而古舊歐洲城市的馬路經常是九曲十三彎!
私有產權,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基石,我在一層舊樓單位住了三十年,生兒育女,你憑什麼說因為有人收購了全座大廈九成業權(現在更降至八成),你便可以用你認為公平的價錢逼我賣出業權畀你?這明顯是不公義的法律!我明白,政府說這是基於公眾利益,舊區需要重建,但說穿了,這是誰的利益?是政府在高地價政策下的賣地利益?是發展商的賣發水樓的利益?還是炒家的炒樓利益?
我們暫且不討論收樓法例是否合理和公義。法律若要能彰顯公義,亦要靠警方願意公平地執法,地產投資商人以不法手段收樓,時有所聞,15日又一單,一幢258戶中有50戶已被地產商收購的大廈,多次遭淋糞截電滋擾,警方雖然表示會跟進,但印象中這類無頭公案多數是未被偵破。其實這類案件是刑事案,性質嚴重,要查辦亦不困難,警方若果願意,在高科技紅外線錄影機和大量便衣監視下,要拉人破案絕不困難,如此高調破案,定可收殺雞儆猴之效;然而很不幸,警方似乎刻意要在別的地方去殺雞儆猴,警方情願花費大量警力去拘捕一個開香檳被當作襲擊保安的示威者,又或是花大量警力去確保菜園村被清拆,卻居然可以公然對保安人員浮腰示威者朱凱迪而不顧,實在令人不寒而慄!
一隊本應保障市民生命財產的警隊,若果真的淪為政治上打壓異己的工具,對保安襲擊示威者可以視若無睹,這會是一個多麼可怕的社會?
香港的法律,由於涉及七百萬人的不同看法,故此不但不能每事都管到,而且又往往不能隨着社會、科技的急速改變而及時更新(偷拍裙底仍只能告遊蕩便是一例),故此,社會仍需要有傳媒、輿論、道德等幫助,去補法律之不足,更又或監管、制衡司法和執法人員的不公。法律,其實只是一套最基本的守則,我們切勿以為自己守法已足夠而沾沾自喜。那些走法律罅的商人,又或是設立「竊鈎者誅、盜國者候」惡法的政府和受益的奸商,被市民口誅筆伐又與人何尤?
最後,多數人都是自私的。如上文投訴的士司機事件,大部分人就算認為的士司機不對,仍是希望別人付代價去指證司機,而自己坐享其成。在此,筆者向一眾八十後及本土保育人士,為他們無私地爭取社會公義,獻上由衷的敬意。